香烟换选票 “代表”成囚犯通讯员 徐喜霞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你一张选票给两包烟,我就一张选票给一张超市购物券,天台县赤城街道很多人都还记得2006年那场人大代表选举风波。3月18日,当时参与贿选的3名当事人被天台县人民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判处相应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天台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第二十六选区赤城街道临川社区确定代表名额2名,正式候选人为3名。12月19日,该社区公布了许某某、陈某某、张某某3人为正式候选人。公布后,3名候选人为自己能最后当选,展开了拉票行动。 陈某某、张某某协商后决定两人一起行动,采用“联票”的形式拉票。12月21日至23日,他们分别委派他人向该选区的清溪、和平、云阳里等地的居民以每张选票分发2包软壳云烟、委托票另加一张食用油购物券(每张价值人民币43元)的方法拉拢选民,共向该选区选民分发软壳云烟价值25万余元、食用油购物券2200张价值94600元。 与此同时,许某某也在行动。他购来30余万元的购物券,也委派他人拉起选票。 当月24日凌晨,陈某某为了确保自己能当选,又以其一个人的名义向选民分发某超市购物券2000余张,价值13万余元。 12月24日该选区正式举行选举,参加投票选民共7578人,许某某得票4423票、张某某得票3880票、陈某某得票3790票。 但是选举结束后,3个候选人开始互相揭发,于是2007年1月9日,天台县选举委员会通过讨论,决定许某某、张某某当选无效。案发后,陈某某、张某某先后投案自首。 天台县法院以破坏选举罪一审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张某某拘役6个月。据悉,这是当地首例人大代表贿选案。 |